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APP,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APP,leyu手机版登录入口APP,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6日*ST易连(600836)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明,上海易连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王正郁依其实际支配的上海易连股份 表决权足以对上海易连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公告编号:2024-03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王爱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 载。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实际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实际履行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责,明知王爱红并非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安排王爱红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 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隐瞒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事实,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爱红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1 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明知本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但隐瞒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正郁隐瞒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导致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 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 制人“隐瞒相关事项”的情形。 二、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 10 月起,上海易连陆续与宁波才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才 相)、宁波森嘉亚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宁中昊)签订《大宗商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 简称《框架协议》)。在上述《框架协议》下,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 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在未实际开展大 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资金以预付款名义从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 转入上述三家公司,月末或季度末以退款名义从上述三家公司退回上海易连及其 子公司。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为上海易连的关联方,上述资 金划转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16,884.04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15.86%;2021 年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 136,150.00 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 107.9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十四条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 年和 2021 年年 度报告应当披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但上海易连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 露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乐于体育官网入口app,,确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实际履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职责期间,安排上海易连及其 子公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的之间资金划转。王正郁安排 王爱红对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0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隐瞒关联关系,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 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王正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导致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 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的情形。 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上海易连开展以化工品为主的大宗商品 贸易;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期间,上海易连开展以煤炭、木材为主的大 宗商品贸易。案涉大宗商品贸易系根据事先制定的资金划转路径图或业务需求 表,指定相关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通过调整价格,安排上海易连账 面留存利润,贸易链条上的特定主体承担相应亏损,且均为货权交易,没有实物 流转。上述大宗商品贸易为虚假贸易。 上海易连涉嫌通过上述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15,025.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04%、62.15%;2022 年虚增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9,508.8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49%、152.2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2,333.14 万元,占当期披露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4.52%、118.15%。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认定规则》 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 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正郁在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时虽不再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责,但 2021 年期间组织上海易连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赵宏光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 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2022 年 9 月 1 日起,赵宏光授权杨光代为处理大宗商品 贸易相关事项,杨光事后向赵宏光汇报。同时,赵宏光知悉 2020 年年度报告编 制期间年审会计师辞任,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前后年审会计师多次提示大宗商 品贸易存在异常。赵宏光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轼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年度报告编制,知悉 2020 年年度报告 编制期间年审会计师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资金情况提出质疑并辞任,且知悉 2021 年和 2022 年期间上海易连继续开展大宗商品贸易。许轼在签署确认年度报 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赖洪波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 关合同和付款事项。赖洪波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光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分管财务管理部和资金管理部,审批大宗商品 贸易相关合同和付款事项。杨光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 和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柏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 责经营管理工作,审批大宗商品贸易相关付款事项。柏松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 未勤勉尽责,是 2023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斯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资金管理部经理,参与大宗商品贸易资金事项,知 悉大宗商品贸易模式,仍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2021 年和 2022 年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俞敏作为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沟通,知悉 2020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年审会计师因大宗商品贸易穿透核查问题辞任,且知 悉上海易连自 2020 年 9 月起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俞敏在签署确认年度报告中未 勤勉尽责,是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王正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 年期间组织、指使上海易连通过 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
本局拟决定: 1.责令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罚款; 2.对王正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35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罚款; 3.对王爱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4.对赵宏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5.对许轼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6.对赖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7.对杨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8.对柏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9.对李斯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10.对俞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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